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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54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第三条 县
02-21 / 2013 -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财政部门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做好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办法》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明确了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02-21 / 2013 -
关于确定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定点机构的批复(鄂财金复字[2009]549号)
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定点机构的批复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你所《关于选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全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定点机构的请示》(鄂光谷联交[2009]1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厅对你所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对你所软、硬件设施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符合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基本条件。为此,经研究确定你所为湖北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
02-21 / 2013 -
关于推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定点结构的报告(鄂财金发[2010]7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定点机构的报告 财政部: 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要求,为了做好承办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我厅经过认真调查和实地考核,认为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符合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基本条件,拟确定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为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定点交易机构,并推荐
02-21 / 2013 -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nb
02-21 / 2013 -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02-21 / 2013 -
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0
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02-21 /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