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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发布时间:2009-03-17 00:00:00
文章来源: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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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6日 ,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征求起止时间为2009年3月16日至3月27日 ,社会各界可登陆国资委网站参与意见征求。

  《意见稿》指出,这一操作规则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78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 

)等有关规定制定 ”,由“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京、津、沪、渝四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研究拟定,并将在四家央企产权交易机构适用。”

  《意见稿》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包括: 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以及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的处理等,都给出了具体操作规则。

  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公布的会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针对产权交易过程中屡屡出现的不合理的受让条件,《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指出,“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资质、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 , 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在信息披露方面,产权交易信息的披露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意见稿第十六条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同时要实现信息的联合发布,规定要求,央企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在交易方式的选择方面,《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其中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一次性报价、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了转让方须公开披露的项目基本内容、受让方基本条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 产权交易价款的结算流程做了规范。

  新浪产权了解到,这一交易规则的统一发起于去年3月10日 ( 可参见新浪产权2008年3月10日相关报道《四大央企产权交易平台在沪签署“上海协议”》) ,将于3月底4 月初在四家中央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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